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
发布日期:2016-05-12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问题一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所属省份的12366网站—“涉税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模块确认纳税人类型。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承租个人商业用房用于办公,个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三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复: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开具其他发票”栏。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自开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问题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问题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复:“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问题七 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文件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
发布日期:2016-05-19 消息来源: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问题一 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纳税申报时,根据发票金额、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写,再通过“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入对应负数冲减,并建立补开发票和冲减收入台账。
问题二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复: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问题三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如何掌握?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可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的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产品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 号公告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适用普遍规定,属于出租不动产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问题五 营改增以前已签订个人住房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 2016 年 4 月30 日前已签订的个人住房转让合同,5 月 1 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问题六 不动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问题七 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适用简易征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八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因此,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 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