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文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资质荣誉
  • 新闻中心
  • 业务范围
  • 服务网络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1
  • 2
  • 3
  • 文昌税务师事务所
  • 文昌税务师事务所
  • 文昌税务师事务所

新闻中心

  •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 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

联系我们

手机: 13937442156

电话:0374-2776638 0374-3117966

传 真:0374-3117966

公司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南关大街24号(大商新玛特南邻)

文章中心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文章中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4/3/20 0:00:0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

 

为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七、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应按相关规定申报办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28日

app CopyRight  ©  2013  许昌文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豫ICP备12017256号-1

电话:0374-2776638 0374-3117966 传 真:0374-3117966 手机:13937442156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南关大街24号(大商新玛特南邻)

许昌市文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是许昌市成立较早、规模较大、具有法人资格、专业从事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

技术支持:中亿网络